廣東公布第一批政府采購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2026年05月12日 10:21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近日,廣東省財政廳公布《政府采購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一批)》,通報8起違法違規典型案例,涉及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供應商與評審專家串通操縱評標結果、供應商提供虛假發票等。
? 原文如下:
廣東省財政廳公布政府采購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一批)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與行為指引作用,精準揭示政府采購領域易發多發違法違規形態,推動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代理機構等各方主體以案為鑒、嚴守法律底線、主動防范合規風險,切實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秩序,現將查處的政府采購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案例一: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案
基本案情:評審專家林某某分別于2023年、2024年參與某聯網項目和某服務項目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經查,在上述項目開標、評標期間,林某某的工作單位及社會保險繳納單位均為A公司,其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身份參與項目評審的同時,A公司亦作為投標人參與前述兩個項目的投標活動,存在明顯利害關系但未依法申請回避。
處理結果:林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財政部門對林某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作出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評審專家未依規回避利害關系,嚴重背離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不僅可能導致評審結果失去客觀性、公正性,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還會擾亂正常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評審專家要強化合規意識,主動排查自身與投標供應商的利害關系,嚴格落實回避制度;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須主動、及時、如實申報并申請回避,依法依規獨立履職,保障政府采購活動規范透明、公平公正開展。
案例二: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案
基本案情: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結合多家代理機構反饋線索,發現A公司參與D、E、F、G四個項目投標過程中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經核實,供應商A公司在部分項目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社保繳納證明、檢測報告均為虛假材料。經對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別進行調查詢問,三家公司均承認其投標文件交由第三方人員H女士制作并上傳,并提供了部分聊天記錄以及收款憑證佐證。
處理結果:A公司在多個項目中提供虛假材料,且其投標文件與其他供應商由同一人編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與“串通投標”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 A 公司在 D、E、F、G 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分別作出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為維護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供應商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條件和真實能力,依法、誠信、獨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杜絕提供虛假資料、與其他供應商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虛假資料和串通投標行為違背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僅使采購人無法以合理的價格獲取優質的產品或服務,同時也擠壓其他合法供應商的生存空間,使其失去公平參與項目競爭的機會,破壞政府采購市場的良性循環。
案例三: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案
基本案情:A公司參與某醫院保潔及其他服務項目投標并中標。經調查,A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發明專利證書”“專利產品授權使用合同”涉嫌虛假材料。經向國家版權局、發明專利所有權人B公司調查取證,核實上述證書及授權合同均系虛假材料,A公司意圖通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資格。
處理結果:A公司提供的證書及授權合同均系虛假材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A公司作出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不僅破壞政府采購領域的公平競爭秩序,還會影響公共服務質量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損害采購人及其他合法供應商的正當權益。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應堅守誠信底線,如實提交投標材料,依靠自身實力合法合規參與競爭,共同維護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
案例四:供應商報低價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案
基本案情:某校區教室桌椅改造項目的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認為A公司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但A公司在投標文件中附有詳細的報價說明,從生產技術革新節省人工成本、原材料購入價低且儲備豐富、公司缺乏訂單需積累業績等方面證明其報價合理性。因此,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評審后推薦A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經采購人對中標結果確認后,A公司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棄標函》,隨后提交《棄標補充說明》,以近期生產檢查嚴格的外部環境限制、內部生產能力受限、投標成本核算失誤等理由放棄中標。
處理結果:A公司在投標階段已充分說明投標報價合理的基礎上,又提出不能履約的理由,且該棄標理由不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棄標理由,不屬于正當理由。A公司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財政部門對A公司作出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供應商投標報價是其參與政府采購競爭的重要承諾,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政府采購秩序的違法行為。不僅浪費了采購時間、增加了采購成本,還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權益,影響政府采購活動的高效有序開展。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投標時應秉持誠信原則,審慎評估自身履約能力,理性報價、鄭重承諾;一旦中標,必須嚴格履行中標義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棄標。唯有堅守誠信履約底線,才能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的穩定性和公信力,保障采購人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性條款案
基本案情:采購人A中心委托代理機構B公司采購某專項法律服務。經調查發現:1、本項目為房屋交易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與法律服務無關,不涉及仲裁調解,但采購文件將“擬安排項目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具備 10 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設為評審因素;2、將擬安排團隊成員(項目負責人除外)具備仲裁或調解工作經驗設為評審因素;3、將團隊成員(項目負責人除外)具有高級職稱、博士學位設為評審因素,且未限定相關專業類別。
處理結果:上述評審因素的設置與本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該項目采購人A中心、代理機構B公司分別進行處理。
典型意義:為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設置歧視性、排他性條款。采購人應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科學設置與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及履約相關的評審因素,嚴格把控采購文件合法合規審核關;采購代理機構應發揮專業能力協助采購人開展采購文件編制工作,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
案例六:采購人違規限定企業經營年限案
基本案情:采購單位在某建設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標準設置“須提供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書復印件及人員在本單位近半年(不含開標當月)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其實質是將企業經營年限作為評審標準,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中小企業構成差別待遇與歧視。
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該項目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各級采購單位必須依法合規設定采購需求,嚴禁以人員社保、經營年限等任何形式設置不合理門檻,排斥或限制中小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切實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
案例七:供應商與評審專家串通操縱評標結果案
基本案情:某單位食材配送服務項目采購過程中,A公司總經理羅某某請托吳某某聯系評審專家詹某某為A公司打高分,同時吳某某通過徐某聯系評審專家徐某某為A公司打高分;B公司余某某與陳某經實控人蔡某某同意后,通過徐某、羅某某分別請托上述兩名專家為 B 公司打高分。C公司湯某某經公司實控人秦某同意后,請托徐某聯系專家徐某某為C公司打高分。詹某某、徐某某為被“打招呼”的AB兩家公司打高分,使得兩家公司分別違法中標上述項目采購包1、采購包2,嚴重破壞評標公正性。
處理結果: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羅某某、陳某、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對蔡某某、余某某、秦某、湯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對吳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評審專家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對評審專家詹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典型意義:供應商與評審專家串通操縱評標結果,是政府采購領域性質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損害采購人和社會公共利益,腐蝕評審專家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應依靠自身的產品質量、服務水平公平參與競爭,堅決杜絕“走捷徑”、搞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評審專家必須堅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準則,堅決拒絕任何形式的請托和利益輸送,依法履行評審職責。
案例八:供應商提供虛假發票案
基本案情:某食堂奶制品、飲料采購項目采購過程中,A公司為響應該項目關于“冷藏保障能力”的招標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貨物名稱為“制冷空調設備*冷凍庫”的廣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貨物名稱為“制冷空調設備*冷藏庫”的廣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并因此在“冷藏保障能力”評分項中得分。財政部門在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上述發票予以查驗,結果均顯示“查無此票”。
處理結果:A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虛假資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A公司作出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增值稅發票是證明供應商具備相關履約能力、佐證投標材料真實性的重要憑證,提供虛假發票謀取評分優勢、參與競爭,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政府采購公平秩序的違法行為。不僅誤導評標委員會作出客觀評審,損害其他合法供應商的公平競爭權益,還可能因自身實際不具備冷藏保障能力,影響食堂奶制品、飲料采購項目的履約質量,危害公共利益。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投標時,必須堅守誠信底線,如實提供各類佐證材料及相關憑證,不得通過偽造、虛構虛假發票等方式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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