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的磋商過程中,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如何處理?
2026年04月28日 09:3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雜志 【打印】 
問:關于《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兩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對于“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兩家的”理解,我們大都參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來理解并操作,對嗎?
答:競爭性磋商不適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兩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是指磋商開始時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有三家以上,磋商過程中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在只有兩家的情況下,磋商活動可以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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