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府采購評標現場監督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2013年11月26日 14:56 來源:重慶市財政局 【打印】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政府采購評標現場監督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重慶市政府采購集中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現場監督人員構成
(一)采購單位應安排一名紀檢監察或審計人員參與現場監督。
(二)財政、監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員到交易中心進行現場監督。
(三)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現場監督。
二、監督人員工作職責
(一)監督開評標現場秩序。
(二)監督開評標程序是否合法。
(三)監督參與開評標的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相關人員的言行。
(四)核實評標結果。
三、現場監督主要內容
監督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對以下情形進行監督
(一)組織開評標負責人是否宣讀開評標紀律和相關規定;在評標前是否核實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和人員構成,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評標委員是否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代表是否擔任了評標組長。
(二)進入評標區所有人員是否將手機、無線上網卡等通訊工具統一存入電子密碼柜中;評標小組成員是否隨意離開評標區域或與區域外人員聯系等。
(三)檢查現場音頻、視頻設備是否運轉正常;是否使用電子評標系統等。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依法獨立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中是否認真履行職責,遵守現場紀律和規定,遵守職業道德。
(五)采購人代表是否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四、現場監督人員要求
(一)監督人員不得參與評標,不得對法律法規以外的標書內容進行解釋,不得發表傾向性的語言,不得無故干予評標過程。
(二)監督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透露評標內容和結果。
(三)監督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對現場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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