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規范財政行政裁量權
2026年04月24日 08:3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黑龍江省財政廳近日修訂印發《黑龍江省財政廳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基準清單,對政府采購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優化,推動行政執法裁量規則更加公平、公正、透明,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據了解,此次修訂重新調整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原則、違法行為、具體標準等內容,規范各階次處罰標準重疊問題,平衡各階次處罰標準劃分,調整階次適用條件。通過動態優化適用條件,增強裁量基準的適應性與前瞻性,推動執法工作更加精準、公正、高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共40項,有19項是針對政府采購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具體涉及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三方主體。每項違法行為都設置了包含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5個裁量階次的階梯式處罰標準。各階次明確了具體處罰標準,包括罰款金額區間、沒收違法所得標準等量化指標,以此壓縮自由裁量彈性區間,減少執法不一致現象,使處罰標準更具針對性、精準性和可操作性。例如,采購人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等情形的不予處罰;屬于主動消除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減輕處罰,處以5萬元(不含)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屬于主動減輕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從輕處罰,處以5萬元(含)以上、10萬(不含)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屬于與供應商或者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等情形的一般處罰,處以10萬元(含)以上、20萬元(不含)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屬于財政違法行為屢查屢犯等情形的從重處罰,處以20萬元(含)以上、25萬元(含)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最高將處以5萬元(含)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并在2年(不含)至3年(含)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最高將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八(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3年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評審專家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最高將處以4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辦法》規定了黑龍江省財政廳行政裁量權的行使規則和適用規定,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許可等3類事項行政裁量權的細化量化要求和制定具體要求,以及行政裁量權動態調整、報送備案、監督糾正等一般性規定。基準清單細分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檢查裁量基準、行政許可裁量基準3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由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等6項內容構成;行政檢查裁量基準由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等11項內容構成;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由申請事項、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等8項內容構成。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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