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代理機構進場服務差錯行為要通報
2019年05月28日 10:05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5月23日,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印發《招標代理機構進場服務差錯行為公示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招標代理機構在進場服務過程中的30項差錯行為,比如未按規定使用采購文件范本、未經許可進入評標現場、編制的招標文件有重大缺陷、違規對外透露評審情況等。如代理機構出現差錯行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及時進行公示和通報,公示、通報結果可作為招標人遴選代理機構時的參考。 招標代理機構進場服務差錯行為公示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招標代理機構規范服務,維護良好的進場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資源交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受招標人委托,進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 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代理業務,自覺遵守湖北省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以下簡稱“電子交易平臺”)交易規則和相關規定,踐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公示內容主要有:進場服務代理機構名稱、代理項目標段號、服務差錯行為等。
第五條 省中心適時開展代理機構操作培訓,提高代理機構業務能力水平。
第六條 代理機構進場服務過程中有下列差錯行為的,將被記錄并公示:
?。ㄒ唬┪凑_錄入項目注冊、招標方案等信息,導致退回修改的;
?。ǘ┪窗匆幎ㄊ褂觅Y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的;
?。ㄈ┫蛲稑耍ㄙY格預審申請)人收取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圖紙等不應當收取的費用的;
?。ㄋ模┵Y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發出后,擅自終止招標的;
(五)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截止時間變更,未同步在系統中變更場地預約的;
?。<页槿⌒畔ⅲ〞r間、人數、專業、回避信息等)錄入錯誤,或者專家抽取申請與招標文件不符的;
(七)發出的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投標邀請書)與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不一致的;
?。ò耍┪窗匆幎〞r間和要求進行評標結果公示,公示的中標候選人名稱、排序或其他信息有錯誤或者應當公示的內容不完整的;
?。ň牛┪窗匆幎òl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發出的中標通知書中的相關內容有錯誤的;
?。ㄊ┱袠水惓;蚪K止招標后未進入電子交易平臺辦理招標異常手續的;
?。ㄊ唬┪窗聪嚓P規定完成交易流程的;
(十二)辦理了項目容缺手續,未按承諾期限補齊相關資料的;
?。ㄊ┪丛陔娮咏灰灼脚_中回復投標
?。ㄊ澹o正當理由延長解密時間,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退未退的;
(十六)組織開標時,工作流程或者操作出現錯誤,影響開標工作的;
?。ㄊ撸┪唇浽S可進入評標現場,或者經許可進入評標現場但未按規定辦理進出登記手續的;
?。ㄊ耍┪窗匆筮M行評標準備或者未向評標(評審)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材料的;
?。ㄊ牛┚幹频恼袠耍ㄙY格預審)文件中內容不全、有歧義或前后不一致的;
(二十)未按規定支付評標專家勞務費的;
(二十一)未按規定對評標(資審)結果進行形式核查的;
(二十二)因操作失誤,導致錄入電子交易平臺的相關信息不完整或錯誤的;
(二十三)發布的信息有誤,被政府網站等管理部門糾錯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十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未及時督促中標人進行合同上傳歸檔的;
?。ǘ澹o故不參加省中心組織的有關業務培訓活動的;
?。ǘ┨峁┡c招標有關的資料弄虛作假的;
?。ǘ撸┰谠u標過程中,向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申請人)意向的;
?。ǘ耍┪绰男斜C芰x務,違規對外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ǘ牛┯斜痪C合監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或者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ㄈ┢渌蛔袷仉娮咏灰灼脚_規則、不遵守省中心相關規定、影響招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差錯行為。
第七條 省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發現代理機構在進場服務過程中的差錯行為,進行記錄,并在3個工作日內在省中心門戶網站公示,必要時報送有關部門。
第八條 省中心每年度對進場服務的代理機構服務差錯行為公示情況進行匯總,計算服務差錯率,并通報各代理機構的服務差錯率和累計出現差錯行為次數。服務差錯率計算公式為:本年度出現差錯行為標段總數/本年度代理標段總數*100%。一個標段出現多次差錯行為的,在計算服務差錯率時只計算一次。本年度代理標段總數是指當年已在電子交易平臺完成招標項目登記的標段數。
第九條 省中心公示、通報結果可作為招標人遴選代理機構時的參考。
第十條 省中心工作人員在代理機構進場服務差錯行為公示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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