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四:形同虛設的評標紀律
2017年02月13日 10:37 來源: 【打印】 
要點提示:
1.參加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2.組織評審活動的代理機構有責任維護評審紀律。
【案情概述】
20××年7月,某學院委托Z招標公司,就“某學院餐廳廚房用具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7月22日,Z招標公司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招標公告,標書發售期間,共有3家供應商購買了招標文件。8月15日投標截止,3家投標人均按時提交了投標文件。開標儀式結束后,Z招標公司組織了評標工作,由2名采購人代表和5名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共同完成了評標工作,17日Z招標公司得到采購人的確認后,發布中標公告,A公司為中標人。
公告發布后,財政部門接到投標人實名舉報,稱:本項目在評審過程中有評標委員會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請求財政部門對本項目評審過程進行審查,保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調查情況】
本案的焦點是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因此,財政部門調取了評審錄像,經調查錄像顯示,采購人、Z招標公司在評標前未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手機等通訊工具進行統一保管,評審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多次查看使用手機,部分評標委員會成員多次用手機接聽電話并進出評標現場。
【問題分析與處理情況】
本案集中反映了評審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應該注意的問題。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應該有嚴肅的工作紀律,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在評審工作開始之前介紹評審程序以及強調評審紀律,對評審專家的通訊工具進行統一保管,對評審專家進出評審會場和不得接打電話做出明確的要求。評審專家應該配合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無故不得離開評標現場,不得擅自使用通訊工具。本案中,采購代理機構沒有做好評審過程中的組織及管理工作,部分評標委員會成員沒有遵守評審紀律,導致了關注評審工作的投標人發現了評審過程中不嚴肅的行為,從而向財政部門進行了舉報。
因此,財政部門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44條規定“評標工作由招標采購單位負責組織。”《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定“三、嚴肅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一保管。”本項目中采購人、Z招標公司未依法組織評標工作,評審活動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可能影響中標結果。
綜上,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本項目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44條和《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的規定,決定本次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