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性審查錯誤屬于應重新評審的情形嗎?
2026年04月28日 09:2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雜志 【打印】 
問:《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見《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包括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關于重新評審的4種情形不包括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應該以哪個法條為準?
答:由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屬于規范性文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因此應當以《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為準,資格性審查錯誤不屬于重新評審的情形。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真開展資格性審查,避免發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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