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報價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有效嗎?
2026年04月28日 09:25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案例回放
某市交通文明勸導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要求至少安排24名一線文明勸導人員,每日上崗勸導4小時,服務內容包含行人、交通違規勸阻等工作。招標文件還要求采用小時單價計價方式結算,即最終合同總價以中標供應商響應的小時單價乘以實際總服務工時核算,投標報價需填報單人每小時服務單價。
本項目共四家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并通過資格和符合性審查。評標委員會在核算報價時發現,C供應商(來料加工企業)報價為20元/小時,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2元/小時,評標委員會未開展進一步核查,直接以“投標報價低于法定最低工資標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存在違法用工風險”為由,判定C供應商投標無效,并出具評審報告。C供應商對此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要求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引出
投標報價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有效嗎?
專家點評
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直接以報價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判定投標無效,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政府采購異常低價評審的規范程序,屬違規操作。
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實際獲得勞動報酬的法定底線,屬于履約環節的強制性義務,而非投標報價的“最低限價”。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二條,采購人不得設定最低限價,評標委員會也不能僅憑報價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直接否決投標。報價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等于供應商不具備履約能力。
此外,C供應商自身屬于來料加工企業,具備在交通勸導間隙統籌安排生產作業的條件。該類企業可以通過“一崗雙用、錯峰統籌”的模式,安排勸導人員在完成每日4小時文明勸導工作之余,其余工作時間參與來料加工作業,通過兩段工作合并計酬,使勞動者每月總收入不低于法定最低月工資標準。這種模式下,勸導崗位的小時單價看似偏低,但整體薪酬結構合法、用工方式合規,是企業基于自身經營特點形成的合理成本控制方式,不違反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
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報價偏低后,應按照《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財庫〔2026〕2號,以下簡稱財庫〔2026〕2號)的規定啟動異常低價核查程序,要求C供應商對報價構成、用工安排、薪酬發放方式作出書面澄清說明。若C供應商能夠舉證說明其通過來料加工業務與勸導崗位統籌用工,確保人員實際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且成本測算真實可信、履約措施明確可靠,則應當認定其投標報價有效。只有在供應商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或明確無法保障勞動者薪酬底線、可能影響項目服務質量時,才能按照規定作無效投標處理。
因此,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投標報價不一定無效。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既未啟動異常低價審查程序,也未考慮企業實際經營模式與成本構成,直接判定投標無效,違反了87號令第六十條和財庫〔2026〕2號的有關規定。在以人力為主的服務項目中,評審專家應注重實質合理性判斷,兼顧用工合規底線與市場競爭規律,做到依法依規評審。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財庫〔2026〕2號)
(一)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政府采購評審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
……
4.評審委員會基于專業判斷,認為供應商報價過低,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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