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需要核實《中小企業聲明函》真實性嗎?
2026年04月24日 09:29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案例回放
某物業服務項目公開招標,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經評審,A供應商成為中標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聲明其為小型企業。B供應商質疑該聲明函真實性,認為可能存在虛假填報,而采購代理機構僅答復“聲明函符合要求”,質疑不成立,未核實聲明函的真實性。B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財政部門依法受理后,向A供應商注冊地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發函,請求協助核查其企業規模。經核查,主管部門書面確認A供應商屬于小型企業,聲明函內容與實際一致。同時財政部門認定,采購代理機構不屬于“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無核實聲明函真實性的法定權限,其質疑答復符合規定,判定投訴事項不成立。
問題引出
采購代理機構需要核實《中小企業聲明函》真實性嗎?
專家點評
采購代理機構原則上無需核實《中小企業聲明函》真實性,僅在收到有效質疑且有明確線索懷疑造假時,才需報告財政部門介入;財政部門可依法請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查,采購代理機構無此法定權限。首先,從法規核實主體來看,《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46號文)第十六條明確,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行政處罰中,中小企業認定由供應商注冊地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同時規定,主管部門需在收到財政部門或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協助認定函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該條款明確有權核實主體僅為上述兩類部門,未包含采購代理機構,因此采購代理機構無核實聲明函真實性的法定權限。
其次,46號文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只需出具規定格式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這一規定意味著,供應商對聲明函內容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采購代理機構無需額外要求供應商提供審計報告、企業規模等證明材料,也無需對聲明函內容真實性進行核實,只需審查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采購代理機構雖無核實聲明函真實性的法定義務,但需履行必要的形式審查和公告義務。根據46號文第十三條規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公開其《中小企業聲明函》,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若供應商存在虛假填報聲明函的行為,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將依法追究責任。
綜上,我國現行法規未賦予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核實聲明函真實性的義務和權限。采購代理機構核心職責是審查聲明函格式、公告相關信息。真實性核實權歸財政部門、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最終由供應商注冊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為準。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
第十一條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出具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否則不得享受相關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中標、成交供應商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公開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貨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務供應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王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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