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舉措推動裁決機制行穩致遠
2026年04月24日 09:15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陳以勇
在經濟運行持續承受內外部壓力、部分行業競爭更趨激烈的背景下,經營主體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與其他相關主體產生的利益糾紛及爭議呈現持續上升趨勢。此類矛盾糾紛的背景、成因及表現錯綜復雜,協調化解難度較大,對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管職責中依法解決糾紛的能力等提出了諸多考驗和挑戰。為此,筆者結合北京市財政局有關做法,提出四項舉措,推動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更好地發揮“分流閥”的作用。
設好“分流閥”
精準化“濾紛”
部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經營主體對財政部門開展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的規定及流程不了解、不熟悉,常常將申請裁決事項混雜于信訪投訴、違法違紀行為舉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等渠道,導致行政裁決流程難以及時、順利啟動。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建議,一是利用門戶網站和政府采購專網開展常態化宣傳闡釋;二是將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的工作觸角主動向前端延伸拓展,在信訪投訴、違法違紀行為舉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等入口建立是否涉及政府采購行政裁決事項的溝通會商、甄別確認、轉辦交辦機制;三是實行“一口受理、首問負責、告知承諾、提示補正”的工作責任制,確保應當納入行政裁決的投訴申請事項不遺、不漏、不誤,在第一時間全部導入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流程。
建好“度量衡”
規范化“解紛”
針對依托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機制開展案件調查、審理和裁決工作,必須將于法有據、流程規范、結論科學擺在突出位置。結合北京市財政局有關做法,筆者認為,一是出臺《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建設方案》,明確示范點建設重點任務,提出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二是研究制定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專家選用管理辦法等,明確工作規程,細化裁決流程,確保政府采購行政裁決依據充分、標準統一、運行規范;三是研究探索如何建立相對穩定、更加規范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裁量基準,以此確保依法審慎作出決策,切實避免“同案不同判”“同錯不同罰”等影響行政裁決規范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的問題,有力消除因行政裁決不準、不實、不穩而助推區域間內卷式惡性競爭的政策和監管“洼地”。
用好“金剛鉆”
專業化“定紛”
為將“好鋼”用在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的“刀刃”上,筆者建議,一是選調具有全日制法律專業教育背景以及具有多年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經驗的精兵強將,組建政府采購行政裁決辦公室,專門負責裁決案件的受理、調查、調解、審理、合議庭評議等工作,并按照受理與審理相分離、調查與決定相分離、裁決與處罰相分離的原則組織開展工作;二是采取定向招募等方式,從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單位遴選吸納專家,組建涵蓋法律、經濟等多個專業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專家庫,并參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模式進行動態管理,為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提供專業化的“外腦”支持;三是對擬作出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決定,由財政部門的法制機構研究提出合法性審核意見,在裁決工作“最后一公里”發揮“預警、剎車、糾偏”的重要作用。
當好“穩壓器”
系統化“止紛”
針對政府采購各類參與主體對行政裁決主要期望“快”與“公”的特點,筆者建議,一是打造“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研究開發案件線上受理、審查、質證、調解、公示、結果歸檔等功能模塊,加快推動實現行政裁決在線受理、在線辦理、信息共享、數據分析、統一歸檔,從而提升相關主體滿意度;二是認真研究借鑒“楓橋經驗”,堅持將調解工作貫穿行政裁決全過程,注重以約談、建議、輔導等方式推動當事人達成和解;三是將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改革與“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結合起來,既通過堅定維護政府采購各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案結事了,又有力維護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和法治化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作者系北京市財政局二級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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