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需求可對人員年齡提出限定要求嗎
2026年01月09日 09:3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趙國文
基本案情
受采購人委托,A采購代理機構對J大廈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組織開展了政府采購活動。招標公告發布后,C公司向采購人提出質疑,認為采購需求要求安保主管年齡在35歲以下,不符合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構成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要求刪除該條款,改為“身體健康(非退休年齡),勝任本崗位職務”表述。采購人依法對質疑進行了答復,C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投訴,在此期間,由于財政部門未要求項目暫停,該項目正常開標、評標,并發布了中標公告。采購人向財政部門提交的投訴事項答辯材料稱,由于本項目安保主管需要負責整個采購人單位的治安、交通秩序、夜間巡邏、消防安全管理及晝夜間安防、非機動車輛停放和安全巡邏等工作,安防要求覆蓋面廣,工作強度大,因此安保主管需要有過硬的身體素質、充沛的體能精力、敏銳的洞察嗅覺。此外,由于采購人單位工作性質的特殊性,經常要舉行高層次會議,在高頻次、高標準的會務接待工作中,需要安保主管具備良好的外在形象、機敏的臨場應變能力。并且采購人信訪維穩、火情火警、緊急救護等工作也需要安保主管具備優秀的體能和快速臨場應對的能力,因此對安保主管的年齡有較高要求。
財政部門在審查了C公司投訴事項和采購人提交的投訴事項答辯材料后認為,采購人主張的工作內容并非只有35周歲以下的安保主管才能勝任,且采購人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安保主管的年齡設定符合該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故該采購需求的設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可能影響潛在供應商參與該項目投標。財政部門作出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投訴事項成立,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由于該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建議
筆者認為,其一,采購需求中對項目人員年齡的限定應遵循必要性與合理性原則以及盡量少限定或不限定原則。并非所有崗位都可以隨意設定年齡門檻,需結合崗位的核心職責、工作強度、專業技能要求等實際因素綜合判斷。例如,對于需要高強度體力勞動或特定年齡階段才能滿足的特殊技能崗位,可以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設定合理年齡。但總的原則應是不限定是常態,限定是特殊情形。
其二,設定項目人員年齡要求時應避免絕對化表述,可采用“優先”“建議”等柔性引導方式,或者設定年齡范圍,這樣既滿足崗位實際需求,又避免因年齡歧視引發法律風險。
其三,采購人應建立采購需求論證機制。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規定,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選擇至少3家供應商開展需求調查,盡量避免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在確定采購需求后,供應商對采購需求提出質疑,如果采購人無法自行對采購需求的合法合理性進行答復,可以邀請行業專家、法律專業人士,必要時也可邀請質疑供應商共同對采購需求進行論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最大限度做到公平公正。
其四,建議在現有“物業管理服務人員需求”的基礎上,針對安保、工程維修等對體力或應急能力有一定要求的崗位,允許采購人對服務人員的年齡或年齡范圍提出合理要求,從源頭和制度上解決問題。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第十條 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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